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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出台“科技十一条”力促创新创业

作者:佚名时间:2012-12-07点击数:

11月30日上午,长清区政府召开会议,贯彻济南市政府、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的《发挥省会优势打造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到济南各类园区创办科技创业企业给予支持。会议由区科技局武孟臣局长主持,副区长董庆哲到会讲话,驻区高校科研处负责人、区国税局、财政局、人社局、地税局等部门参加了会议。我校科研处刘中文处长、张俊华老师参加了会议。

作为省会城市,济南拥有丰富的科研资源。此次出台的“科技十一条”,鼓励各类科技人才创业,正是将省会高校科研机构众多和科教人才实力雄厚的优势转化为城市创新发展优势的那把“金钥匙”。

“科技十一条”规定,对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创业企业,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至少6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省、市科技计划对此类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科技十一条”还就降低科技人才创业门槛出台了多项措施。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允许70%的比例,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1人有限公司除外),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允许“零首付”。

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科技十一条”明确提出,对新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济南市科技局在3年内安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时,视其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予以扶持;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新产品的,3年内由市财政将该产品新增的增值税等地方财政收入部分通过扶持资金方式拨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研发。

为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科技十一条”规定,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向园区内科技创业企业全部开放,优惠使用。新建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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