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不端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9-10-28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女子学院工作和学习的人员,以及以山东女子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从事学术活动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遵守学术引文规范。

1.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

2.研究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1.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应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或约定,确定署名者顺序。

2.所有署名人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指导教师审阅学生论文同意后为通讯作者的,该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三)公开研究成果、研究数据等必须尊重事实、完整准确。

1.保证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实验记录和原始数据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以备考查。

2.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疏漏或错误,应尽快以适当方式公开纠正。

(四)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或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

(五)在参与推荐、答辩、评审、鉴定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六)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篡改、剽窃和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1.不注明出处,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包括提交的课程论文)。

2.以翻译或直接改写的方式,将外文作品作为自己原创作品的内容予以发表。

3.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原创。

4.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

5.自己照抄或部分袭用自己已发表文章中的表述,而未列入参考文献。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

1.伪造或篡改研究条件、研究数据、研究过程、研究结论。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注释(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引用译著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均属伪注)、文献资料。

4.伪造履历、证书、论文发表证明、同行评审人信息、评审意见等。

5.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虚假署名的行为

1.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2.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3.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四)妨碍他人研究的行为

1.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样品、数据、软件或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2.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3.干预考试成绩评定、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五)一稿多投的行为。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含印刷和电子媒体)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六)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或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求职、发表论文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代写代投论文的行为。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委托中介方代投论文或对论文实质内容进行修改。

(八)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

1.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各类评审、评估、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3.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

(九)其他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八条  各类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各院部(单位)、各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新入职教工、新入学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五章  受理和认定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举报人应提供包括联系电话等在内的有效联系方式。若仅有署名而未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上述举报条件的,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校学术委员会15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及时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开展调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同行专家、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如遇复杂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工作时日,并应向举报人做出说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由校学术委员会直接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有潜在利益相关或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组织听证会。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专家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审议,对被举报人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并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对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从轻处理;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取消相关科研成果的工作量,追回学校给予的相关资助、津贴、补助及奖金等。

(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研(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

(四)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五)辞退或者解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同时学校可依据教职工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依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

(一)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

(二)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评优评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追回或者停发相关的奖励金、奖助学金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各项处理可以并处,同时学校应当依据学生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出前,应告知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兼职人员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其相应兼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现已离校,但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学校可对其相关科研成果进行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复核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印发制作,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书应送达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执行处理决定,负责后续事宜并报秘书处备案。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学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日起至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转送学校相关部门和恶意诬告人所在单位。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我校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复核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校复核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复核申请。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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