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统计和科研信息管理工作,使科研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种科研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更好地为我校科研工作提供决策支持,促进科研工作和各项事业良好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统计是一项事关学校发展和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严肃工作,其统计结果将作为学校组织院部考核、各级各类科研评奖、职称申报、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等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学校科研统计的科研成果,不得参加上述范围活动。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统计主要依托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第四条 科研处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关于科研统计工作的要求,组织和协调全校的科研统计工作,负责审查各院部(单位)上报的科研统计资料并按要求严格保守机密,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科研统计资料,汇总上报。
第五条 各院部(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院部(单位)教职工和归属学科相关的职能部门科研人员的科研统计信息和资料,认真如实如期地完成学校要求的各项科研统计工作。
第六条 教职工本人负责个人科研统计信息的填报录入工作,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真实、完整,上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不得凑数应付。各二级院部和教辅单位人员在所在院部(单位)进行科研统计,职能部门人员根据各自学科归属,在相关院部(单位)进行科研统计信息的填报录入工作。
第二章 科研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统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人员统计
科研人员是指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教学、科研与咨询工作,以及直接为教学、科研与咨询工作服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辅人员。
(二)科研经费统计
1.经费来源统计。包括各级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拨款经费/自筹经费/匹配经费、各级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经费、各类科研获奖奖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等。经费来源也包括上一年度结转经费。
2.经费支出统计。包括转拨给外单位经费、内部支出经费(包括科研人员经费、业务费、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管理费等直接费和间接费)、其他支出。
3.经费结余或超支统计。
(三)学科/研究机构/科研创新平台统计
1.学科/研究机构/科研创新平台数量、级别统计。
2.学科/研究机构/科研创新平台人员统计。包括统计年度内固定的正式的实有研究人员和在学研究生数。
3.承担的项目、经费和成果统计。包括学科/研究机构/科研创新平台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成果统计。
(四)科研项目统计
统计年度内承担的项目总数。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类型、项目周期、经费总额、当年拨入经费、年支出经费、年投入人力、研究进度等。
(五)研究成果统计
1.出版著作(包括专著、教材、工具书、译著等);
2.发表论文(国内、外学术刊物、会议论文等);
3.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专项研究报告、智库研究报告等);
4.知识产权;
5.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
(六)研究成果获奖统计
1.立项研究成果获奖统计。包括成果形式、主要作者、项目来源、奖励名称、奖励等级等;
2.非立项研究成果获奖统计。包括获奖人员、获奖时间、获奖名称、级别、等级、奖励金额等。
(七)学术交流情况统计
1.国际学术交流。包括社科考察、受聘讲学、进修学习、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情况;
2.国内学术交流。包括学校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受聘讲学、进修学习、合作研究、专家咨询等情况;
3.与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包括在港澳台地区举行,有港澳台地区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等情况。
(八)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统计
1.科研仪器设备。包括仪器设备品牌、型号、产地、价值等;
2.科研用房。包括位置、面积、用途等。
(九)上级要求的其他统计
其他上级要求的统计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统计的实施
第八条 科研统计信息由教职工本人自行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教职工在录入科研信息时,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电子版论文、检索报告、获奖证书和专利授权书的扫描件等,科研处进行最终审核。
第九条 教职工可随时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各院部(单位)一般应至少在每学期末进行一次科研统计工作,并将院部(单位)数据汇总后报送至科研处,特殊情况按学校要求进行统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女子学院关于科研统计的管理规定》(鲁女院字〔2010〕6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现行规定与本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按本管理规定执行;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本管理规定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