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作者:张丽时间:2026-01-21点击数:

山东女子学院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4〕148号)和《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鲁科字〔2025〕76号)的规定,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增强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助力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激励创新驱动发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移转化:

(一)自行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顶层设计,加强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落实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适合学校实际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

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科研处、人力资源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合作发展处、审计处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分工如下:

科研处负责对技术合同进行备案和统计,对成果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公示及备案。

人力资源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人才资源调配,为成果转化提供人力保障。

财务处负责转移转化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成果转化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与监督、处置审核以及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合作发展处对接政府、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校地校企服务项目推介会,助力开展科技成果宣传推介。

审计处根据领导小组委托意见,不定期对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专项审计,确认其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防范工作风险。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决策。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下的,由学校授权科研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审批。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格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由科研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由科研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按照《山东女子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鲁女院党发〔2025〕35号)执行。


第三章  转移转化流程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流程:

(一)转移转化申请。成果负责人提出成果转移转化申请,由所在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涉及作价投资的,应提供作价投资的相关信息和意见以及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或预评估报告。

(二)审批与公示。科研处对转移转化材料进行研究审批。初审通过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

(三)合同签订。双方协商成果定价及支付方式等细节,也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费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签署合同。合同生效后,到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手续。

(四)产权办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提交变更资料。

(五)收益分配与备案。除作价投资方式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到位经费进行分配。成果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领导小组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批,需要上会研究的,按规定集体研究决策。分配方案在校内公示15个工作日。产权变更后1个月内,由成果负责人将全套资料提交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制度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校可依法依规将产权清晰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重大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部分或全部权益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或创新团队。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科研处牵头,会同资产处审查备案,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  收益分配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成果转让费、成果许可使用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所有财产性权益。同一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应合并计算。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益是指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后的净收入。单位以自有资金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由单位与科研团队约定或协商确定费用扣除范围,未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应当扣除单位的原始投资。

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净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转让、许可使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益作为现金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9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5%由学校奖励给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作为发展基金。

(二)作价入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作价投资(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的,按照作价投资(作价入股)的95%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股权奖励,5%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指定的持股主体持有。

第十二条  研发团队成员之间的权益,在团队负责人主持下进行分配。合作单位之间的权益,按签订的合同确定权益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应依法纳税,现金奖励可按规定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奖励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若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其他领导职务人员可根据实际贡献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奖励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五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试行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岗位的设置与管理,支持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见《山东女子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规定》(鲁女院发〔2019〕8号)。

第十六条  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选聘、职称评审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支出在单位财务账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财政法规的前提下,允许科技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用于成果转化活动,包括中试验证、检测评估、专利申请、市场推广等。使用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学院审核,科研处备案后执行。


第六  风险与责任

第十九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须及时按要求撰写详细成果介绍,并报送至科研处备案。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完成人应同意学校对其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法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纳入学校统一账户;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五)科研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六)科研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七)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科技成果,或主观故意造成了学校科技成果流失;

(八)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移转化或者变相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九)其他违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部门负责人积极履行成果转化管理职责,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本单位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修订)》(鲁女院发〔2022〕90号)同时废止。




山东女子学院            2025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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